财政部关于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0〕第46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6-22

执行日期:1990-06-2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90〕黔财农税字第18号《关于请示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的报告》收悉。应研究,答复如下:对九省市的三线企业耕地占用税,我部已在〔88〕财农字第29号《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中,做了缓征三年的照顾,不宜再开缓征的口子。

        望你厅做好工作,把缓征到期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