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88〕第47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8-09-10

执行日期:1988-09-1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88〕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你省南通、连云港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开发区的内联企业也应照章征税。

  二、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凡属于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应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三资”企业在厂区以外的地方占用耕地建造职工宿舍,请你省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后,再作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