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函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88〕第50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8-09-07

执行日期:1988-09-0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浙江省财政厅:

  据悉,你厅财农税字[1988]15号文批复绍兴市财政局,对该市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给予免税照顾”。根据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垃圾堆放场占地不属于免税范围。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精神,严格控制减免范围,对该市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抄送:浙江省绍兴市财政税务局、浙江省绍兴县财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