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88〕第26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8-06-07

执行日期:1988-06-0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能源部:

  你部能源煤[1988]5号文《关于再次请求免征煤炭企业生产性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和原煤炭部(88)煤财字第274号文《关于免征煤炭企业生产性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一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煤矿因井下采煤引起地面塌陷而征用耕地,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煤炭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原煤炭部[88]煤财字第286号文件称“对于煤矿生产过程占用耕地问题,财政部未做规定,……暂缓缴纳”是不妥当的。

  煤矿对塌陷土地进行整治,恢复从事农业生产,经当地政府同意,所需开发费用可从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