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第845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12-06

执行日期:1999-12-0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外迁工作,根据“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现场会议”精神,现将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的有关农业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问题
 
  对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和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3到5年。对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所取得的非开荒农业收入、农业特产品收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关于耕地占用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规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对三峡库区移民建房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关于契税问题
 
  根据契税政策规定,对三峡库区移民买房,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应纳契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