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3〕第252号

法规分类:车辆购置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12-18

执行日期:2003-12-1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1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二批241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8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

  单位:辆

  猎豹     庆铃     庆铃     北京

  单位  小 计  CFA5022XZH QL5470DY11ZH  TFS17HDLMZH  BJ5020XZH4

  河北   7      3      2               2

  黑龙江  5      5

  上海   3      3

  江苏   2      2

  浙江   12     6      2               4

  福建   7      7

  江西   7      7

  河南   13     5                     8

  广东   4                    4

  广西   12     5                     7

  四川   11     10     1

  重庆   14     10     1        1       2

  贵州   50     25     10       10       5

  云南   35     20                     15

  陕西   27     25     2

  宁夏   4      3              1

  新疆   28     20     4        2       2

  合计   241     156     22       18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