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母亲健康快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809号

法规分类:车辆购置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7-07

执行日期:2003-07-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母亲健康快车”(车型为金杯SY5031XJH-AC-ME)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使用最后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上述车辆如转让或者改变用途,则不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实施单位(北京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7辆)东城区

  车辆型号        数量

  SY5031XJH-AC-M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