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103号

法规分类:车辆购置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2-08

执行日期:2003-02-0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5-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2]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及检查均由交通部门负责,车辆购置税的相关经费(如人头经费、征收稽查经费等)也均由交通部门掌握使用,因此,在人员、经费划转到税务部门之前,总局同意你局意见,举报奖金应由负责查处的交通部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