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770号

法规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0-22

执行日期:2001-10-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