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金州水貂场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0〕第854号

法规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7-20

执行日期:1990-07-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辽宁省税务局:

  你局辽税政四字(1990)190号《关于金州水韶场有关土地使用税税政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水貂场养水貂用地,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