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第163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11-30

执行日期:1998-11-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