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地字〔1989〕第141号

法规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9-12-22

执行日期:1989-12-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法规,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法规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