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七五”期间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地〔1989〕第61号

法规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9-11-01

执行日期:1989-1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1986年3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5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的有关法规和铁路系统的实际困难,现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自1988年11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它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土地,按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法规办理。

  四、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土地(包括房产占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办法,另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