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发文字号:法函〔2001〕第66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0-17

执行日期:2001-10-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