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地字〔1989〕第14号

法规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9-02-03

执行日期:1989-02-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