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地字〔1989〕第13号

法规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9-02-02

执行日期:1989-02-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