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税〔2002〕第43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1-01

执行日期:2002-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2001]3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