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5〕第53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6-09

执行日期:1995-06-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