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2001〕第677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9-04

执行日期:2001-09-0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免交印花税的请示》(京地税地〔2001〕2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所记载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