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税字〔2000〕第8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1-30

执行日期:2000-01-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