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箱唛头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的规定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综合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3-15

执行日期:1995-07-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关于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箱唛头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了保证对香港、澳门地区冻肉禽的正常供应,确保商检证书和出口货物相符,一证一货。现将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纸箱唛头标记、商品名称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冻肉禽出口包装纸箱唛头标记印刷要求
 
  (一)包装纸箱唛头必须标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有关单位的代号、厂代号、生产日期和发运批次。
 
  编排顺序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有关单位的代号(前二个字的汉语拼音的首位字母),日期(日、月、年),厂代号(生产加工冻肉禽工厂的商检注册编号末尾两位数)和发运批次。
 
  (二)包装纸箱唛头的刻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有关单位的代号,厂代号、生产日期和发运批次,应用胶面板以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刻制,印章的每个字宽1CM,高2CM,印字颜色应用紫蓝色,唛头刷印在纸箱正面上方LOT后面,纸箱LOT字样应改印在商品品名下方。
 
  (三)申请报验必须填写唛头
 
  各出口单位在申请报验时,必须将纸箱上刷印的唛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有关单位的代号、厂代号、生产日期、发运批次)填写在申请报验单上。
 
  (四)商检证书上必须打印包装箱唛头
 
  为了做到货证相符,商检机构须在商检证书上打印申报单位填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单位的代号、厂代号、生产日期、发运批次,确保一证一货。
 
  (五)唛头号码器的制作
 
  对港澳出口冻肉禽包装箱用的唛头号码器由各出口单位定制。生产加工冻肉禽的工厂需要唛头号码器,向有关出口经营单位联系订购。
 
  二、商品名称和编码的规范
 
  各出口单位在申请报验填写商品名称时,必须按外经贸部《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1994)外经贸管发第698号〕规范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填写,并注明具体规格。
 
  三、出运期限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冻肉禽,发货人应当在商检证书签发之日起60天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必须重新向商检机构报验。
 
  四、本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