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1〕第1081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8-05

执行日期:1991-08-0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2-07-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武汉市税务局:

  你局武税发[1991]164号《关于征收借款合同和借据印花税的请示》收悉。

        据反映,你市有些专业银行的办事机构办理借贷业务的手续不够规范,有的只填开借据放贷,有的先填开借据事后补办借款合同。

        这样,既给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确定和征收管理带来混乱,也不利于借贷业务手续的规范化。      

        对此,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说明,我们意见,在借贷业务中凡流动资金借款先签借款合同,并在合同规定借款额度内办理借款借据的只就对借款合同贴花完税;凡先办理借款借据的,应以借据作为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在书立时即时贴花完税,以后补办的借款合同不再贴花。你局可以根据本市各银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借款凭证印花税的管理办法和代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