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西部石油公司所属公司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油函〔1991〕第10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3-30

执行日期:1991-03-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1]12号《关于对西部公司非专业性单位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对南海西部石油公司所属公司,除为勘探、开发、生产海洋石油资源提供工程承包、劳务服务的专业公司外,其他公司记载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包括商业、贸易公司记载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都应该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