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如何贴花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国税地函发〔1991〕第2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1-08

执行日期:1991-01-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青海省税务局:

  你局青税政二字[1990]816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为了明确印花税的征免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对应纳税凭证采取正列举的办法,即对征税范围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凭证则不征税。因此,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仅指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其他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均不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