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交易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0〕第1573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12-07

执行日期:1990-12-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南省税务局:

  你局豫税地[1990]76号《关于请求免征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交粮食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是新建立的我国唯一的粮食批发市场,为了支持其建立和巩固发展,特决定:凡在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内进行粮食交易所签订并经该市场管理部门盖有专用章的合同,在1991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有关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事宜,由你局与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管理部门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