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关于恢复澳大利亚原木进口的通知

发文字号:动植检函〔2023〕第12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5-18

执行日期:2023-05-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因多次从进口澳大利亚原木中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海关总署自2020年10月31日起,暂停了澳大利亚原木进口。基于对澳方整改措施的评估结果,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现决定自2023年5月18日起恢复澳大利亚原木进口。
 
  各海关自2023年5月18日起恢复受理澳大利亚原木报关,做好相关检疫工作,并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
 
  特此通知。
 
  动植检司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