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0〕第428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5-03

执行日期:1990-05-0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2-07-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