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0〕第104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1-25

执行日期:1990-01-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法规征税。

  本通知自文件到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