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第142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6-09

执行日期:1994-06-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在实行新税制之前,痱子粉,爽身粉是单独设置子目征收增值税的,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是否征收消费税,中不够明确。经研究,鉴于过去这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