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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工作通知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4-13
执行日期:2023-04-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商贸物流企业重点联系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附件1),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国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联系企业)的申报、确定和动态管理等工作,现就开展2023年重点联系企业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启动组织申报。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启动组织申报工作,公布本地区重点联系企业申报渠道。符合《制度》规定的申报条件、有意愿申报的企业于4月30日前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意愿申报的中央企业于4月30日前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企业在全国多地设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原则上由企业总部进行申报,避免重复申报。
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制度》中的《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申报基本情况》(以下简称《基本情况》),真实、准确提供企业的基本信息、业务规模、仓储能力、运输能力和标准载具应用水平等情况,并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推荐重点企业。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向商务部推荐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5月15日前通过邮寄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商务部报送2023年重点联系企业推荐名单(附件2)和推荐企业的《基本情况》。
四、确定重点企业。商务部将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对中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各地推荐企业名单进行复核,经公示程序后确定2023年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联系人:李正 周轶
电 话:010-85093788(传真)85093757
邮 箱:lizheng@mofcom.gov.cn
zhouyilt@mofcom.gov.cn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邮 编:100731
附件:
1.
商贸物流企业重点联系制度(试行).docx
2.
2023年全国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推荐名单.wps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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