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4〕第19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4-21

执行日期:2004-04-2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陕西、内蒙古、甘肃、宁夏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及陕西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其他石油开采企业原油资源税适用税额由8元/吨调整为12元/吨。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将神华集团神东煤炭公司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由1.5元/吨调整为2.3元/吨。

  三、请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在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在每吨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不超过2.3元的幅度内,提出调整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