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3〕第119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6-04

执行日期:2003-06-0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尽合理,建议作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