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政策后地方减收有关材料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办税〔2002〕第17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3-06

执行日期:2002-03-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中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所涉及铁矿山企业的有关情况,请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填写相关铁矿山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矿山企业名称及隶属或原隶属的钢铁联合企业名称,2000年、2001年铁矿石产量、销量、课税数量,适用的税额标准,资源税实际入库数、应缴数及汇总数。

  二、请提供相关铁矿山企业2000年、2001年铁矿石资源税完税凭证及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请于2002年4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我部税政司。

  附件:省(区、市)2000年、2001年有关铁矿山企业基本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