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第84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3-22

执行日期:1994-03-22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国税函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

  一、“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二)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四,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

  1湖北 巴东卷烟厂

  2四川 巫山卷烟厂

  3广西 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