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2〕第17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2-09

执行日期:2002-02-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