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70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4-24

执行日期:2001-04-2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开采的铁矿石,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0号文件法规的“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法规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法规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的政策。

  以上请遵照执行。

  200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