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乌鲁木齐县白杨沟和芦草沟乡石灰石矿资源税纳税义务人问题

发文字号:新地税一字〔1998〕第62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9-22

执行日期:1998-09-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你局1998年8月18日关于资源税纳税人问题的来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新疆屯河特种水泥厂承包经营乌鲁木齐县白杨沟和芦草沟石灰石矿,其承包经营期间应为资源税纳税人就所开采销售(含自用)的石灰石矿产品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