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1998〕第24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3-06

执行日期:1998-03-0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