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第106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8-19

执行日期:1997-08-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现将1997年度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符合“海洋”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表)通知你署。

    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的物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