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第55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4-02

执行日期:1997-04-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国务院在1984年已明确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的开采权属于江苏省,因此,江苏省大屯煤电公司所属的姚桥、徐庄、孔庄、龙东4处煤矿和盐城市殷庄煤矿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维持现有格局,仍在江苏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