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疆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第9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1-01

执行日期:1997-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新疆石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和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开采的原油资源税税额,由每吨12元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财政部驻新疆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