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2002〕第112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11-13

执行日期:2002-11-1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3-10-01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第9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执行。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机构。执行中如遇《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