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审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传〔1996〕第4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3-28

执行日期:1996-03-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3-10-01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第9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96〕28号文)第四条规定,自96年3月15日起,海关所出具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律在右上角加贴防伪标签。为做好鉴别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必须严格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防伪标签,并对出口核销人员做好防伪标签的鉴别培训工作。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时应严格审核报关单上的防伪标签,并主动与当地海关联系对有关人员做好进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鉴别培训工作。
 
  三、请各分局通知所在地外资银行按上述要求办理。
 
  四、各分局应加强与银行、海关联系、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