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IC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2003〕第98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8-15

执行日期:2003-08-1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8-0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决定,“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将于2003年10月8日正式迁移至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运行。届时,各外汇指定银行须使用中国电子口岸IC卡进行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业务操作[详见《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电发〔2003〕249号)]。
 
  根据电子口岸IC卡的制发管理规定,各使用部门必须首先制发该部门的顶级部门IC卡,然后凭顶级部门IC卡生成顶级部门操作员卡、下级部门管理员卡和下级部门操作员卡。因此,各银行均需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IC卡。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尚未办理部门顶级IC卡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须于8月28日前到中国电子口岸RA制卡中心制作顶级部门IC卡。目前尚未办理顶级部门IC卡银行的名单详见附件1。
 
  二、银行申请办理顶级部门IC卡时,需向中国电子口岸RA制卡中心提交填制完整并加盖其总行印章的《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注册信息表》、《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管理员卡登记表》和《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操作员卡登记表》(详见附件2、3、4)。
 
  三、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辖内外资银行。
 
  中国电子口岸RA制卡中心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1座3层。联系电话:010-65195500-6633,联系人:汪琴。
 
  附件:
 
  1、尚未办理顶级部门IC卡银行名单(略)
 
  2、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注册信息表(略)
 
  3、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管理员卡登记表(略)
 
  4、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操作员卡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