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短重付汇核销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汇经复〔2001〕第43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1-30

执行日期:2001-11-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8-01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
 
  你分局《关于进口货物短重付汇核销问题的请示》(汇厦[2001]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分局意见,对货物短重在合同规定及国际惯例允许的范围内,你分局可以凭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提单及进口单位对短重原因的说明报告等材料予以差额核销。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