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国际旅行社延伸旅游业务外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经函〔2001〕第26号

法规分类: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9-26

执行日期:2001-09-2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3-07-24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第3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国际旅行社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内地旅游延伸至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周边国家旅游(以下简称延伸旅游)的外汇收支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际旅行社从事延伸旅游业务,需向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周边国家旅行社支付团组境外接待费用的,可以凭有关延伸旅游的合同和境外付款通知书,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后,从其入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中对外支付。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