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汇复〔2001〕第213号

法规分类: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督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7-10

执行日期:2001-07-1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3-07-24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第3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你分局广州汇报[2001]39号文收悉,现就你省国际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获得中国民航总局签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且该批准证书中经营范围明确规定允许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航线的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国际旅行社,其代售国际机票或香港、澳门、台湾机票一律收取人民币,代售机票所收取的人民币票款可以兑换成外汇汇给相关的境外航空公司。
 
  二、旅行社从事代售机票业务须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旅行社可以选择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人民币票款的售汇业务,并将其选择的银行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二)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所收取的人民币必须开立人民币帐户专户存储,其收入为该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的票款收入,支出为人民币票款兑换外汇后汇出境外。旅行社开立人民币专户的银行和办理购汇业务银行限定为同一银行。
 
  (三)旅行社办理人民币票款的汇出可持以下单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1、购汇申请书。
 
  2、同境外航空公司签定的代售国际机票的合同(该合同可以事前报外汇指定银行备案)。
 
  3、境外航空公司提供的票款结算清单。
 
  4、出具与境外航空公司提供的结算清单相对应的机票存根联(银行应留存复印件)。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售汇时应按以下要求审核:
 
  (一)对旅行社购汇汇出的人民币票款必须建立台帐,明确记录该笔票款的售票时间。
 
  (二)对旅行社提供的所有单证应认真予以审核,对于售汇中发现的大额异常的购汇,银行应及时报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
 
  四、外汇局应定期对其辖内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兑换外汇业务进行检查。
 
  五、各分局所辖地区的旅行社如发生同样业务,一并遵照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