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综发〔2001〕第49号

法规分类:外汇查处与法律适用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9-04

执行日期:2001-09-0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3-07-24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第3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财政部、外交部已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改,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请转发所辖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