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内地与香港两地邮政通汇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汇函〔1998〕第14号

法规分类:外汇查处与法律适用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7-27

执行日期:1998-07-2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3-07-24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第3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邮政局:
 
  你局局函〔1998〕5号文“关于内地与香港两地邮政通汇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考虑到目前国内办理国际邮政汇款兑付网点较少、用户取款不便的情况,对于由香港邮政汇入的汇款,你局同意我局除在已有的国际汇兑网点直接解付外币外,还可在用户同意兑付人民币的基础上,由你局指定的部门或开立外汇帐户的网点将外汇款项通过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并将结汇后的人民币通过国内汇兑网点转给收款人,使用户可在最近的国内汇兑网点上方便地兑取人民币。同时,为了加强我局对个人外汇兑付的管理,你局应每季向我局提供解付人民币的数额情况。
 
  内地汇往香港的邮政汇款严格比照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惯例办理。
 
  鉴于你局局函〔1998〕5号文中所提及的业务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请严格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实施细则制订办法,提交我局国际收支司审批(联系电话68402317、68402318。联系人:邹兆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