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香港地区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兑换港币的复函

发文字号:汇函〔2001〕第24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6-11

执行日期:2001-06-1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10-28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第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你办《关于商请为香港地区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兑换港币的函》(国科奖函字[2001]9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级奖项,同意港、澳、台地区获奖者将奖金兑换成外币汇出。
 
  二、为规范此类兑换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今后港、澳、台地区获奖者奖金兑换外币可由你办凭兑换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目录、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发放通知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统一办理兑付手续。
 
  此复。